8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立法工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为了在全市范围内倡导文明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推动社会进步,有必要出台一部地方法规,进一步规范市民的行为。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我市文明行为立法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通过开展“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发放调查问卷、召开法律顾问专家立法论证会和基层社区立法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运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充分吸纳修改。4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6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二审。条例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将于9月份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条例设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法律条文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政府组成部门及各个层级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明确提出十一条全社会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公共资源、文明乡村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厘清具体执法工作主体,明确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将深化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增强地方发展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鄂州日报通讯员韩威 责任编辑陈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