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这两项补贴主要是针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2.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补贴标准是多少?
申请材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人至2000元/人。
3.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要哪些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凡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培训对象可免费参加,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要求?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60%。
5.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市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补贴给申请者本人。
6.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哪些职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享受职介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8.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哪些规定?
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9.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有哪些规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10.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1.如何申报“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
各社区对照《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对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的,向区、开发区、街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书面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推荐上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审、推荐后,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12.享受创业扶持补助有哪些规定?
对五类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租、水电等减免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1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可申请多少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达10万元的贷款扶持,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达50万元的“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是否缴费?如何缴费?
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承担。
2.精准扶贫对象的门诊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精准扶贫对象的门诊待遇,分为一般门诊补偿(门诊统筹)和门诊重症补偿。
(1)一般门诊补偿。精准扶贫对象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按照门诊统筹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2)门诊重症补偿。以下23种疾病纳入重症补偿范围:
3、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内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内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其政策范围内的合规住院费用,在下表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4.精准扶贫对象去市外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是否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如何办理?
精准扶贫对象到市外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由市内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开具转诊单,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待遇。
5.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外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报销比例是多少?
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外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电子转诊备案手续后,可以在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院于出院时办理即时结算;也可以携带住院发票、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及个人身份证、医疗证、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外设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其政策范围内的合规住院费用,在下表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6.精准扶贫对象因意外伤害入院治疗,怎样报销?哪些意外伤害不能报销?
精准扶贫对象,因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如外伤原因符合医保报销范围,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其政策范围内的合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规定的报销比例提高10%。
因受到意外伤害而住院的精准扶贫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因酗酒、自残、自杀等造成的意外伤害;
(2)工伤;
(3)因机动车车祸等有明确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
7.精准扶贫对象大病报销时是怎样规定的?
精准扶贫对象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大幅下调,报销比例将有所提高,待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住院报销时,大病保险的报销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一并计算,报销工作一次性完成。大病保险再报销不受封顶限额的限制。
8.哪些人员属于我市兜底保障对象?
为了更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工作,我市出台了《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规定我市精准扶贫对象中以下五类人员属于兜底保障对象,享受文件规定的兜底保障政策。
(1)城乡分散供养“三无”对象
“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特困重度残疾人
特困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料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3)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
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自知力缺失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包括患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4)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
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级、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2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5)孤儿、事实孤儿和特困残疾儿童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事实孤儿是指父母虽未双亡,但父母事实上不能或没有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特困残疾儿童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0至6岁患有脑瘫、听力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和可手术矫治的轻度肢体残疾儿童。
9.我市兜底保障对象可以享受哪些门诊待遇?
《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规定:对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定额门诊保障。其中,特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900元,所需资金由市残联承担;分散供养“三无”对象和孤儿(含事实孤儿)、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肺结核患者、肾衰竭透析患者、其他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不含重性精神病)按现行门诊补助政策执行。
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人社部门按城乡居民医保一档80元/月/人、二档100元/月/人、普通职工保险120元/月/人、补充保险150元/月/人的定额标准给予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资金由人社部门和残联部门各分担50%。
10.我市兜底保障对象可以享受哪些住院待遇?
《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规定:特困群众住院治疗的,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身患27种重特大疾病(不含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以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40%,医疗救助基金承担20%(其中,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困残疾儿童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市财政承担20%,患者所在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20%。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流浪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送治)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医疗费和生活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特困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训练和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残联按病种每例补贴1.2至1.7万元。
就业和医保政策解答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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