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实施办法

05-18 16:53  

鄂州市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储备一批高水平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专业人才,我市决定实施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池计划”,是我市事业单位在统一组织的一般性招考招聘外,通过特殊招聘方式招聘高水平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通过专项招聘方式面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专业招聘专业人才的人才计划。

高水平人才是指:拥有重要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自主创新成果,并且该成果达到省市级以上领先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紧缺急需人才是指:拥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全日制研究生或具有特殊技能人才。

专业人才是指:教育部“双一流”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音乐、体育、美术、考古等四类文化体育专业中的一类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医学技术、护理学等七类卫生专业中的一类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或专业性极强的一类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

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视同于全日制研究生。

国(境)外留学人才需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其中研究生学制需二年及以上。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三条  特殊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报《鄂州市特殊招聘人才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经济区)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编办审核用编计划。

2.方案审定。经市委编办核准用编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审核。

3.组织招聘。经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批准后,各用人单位按招聘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可直接采用面试进行招聘,面试方式包括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如技能操作、试教等)、面谈等方式,重点测评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学术技术水平、业务(科研)能力、适岗能力和发展潜质等情况。招考比例可放宽为1:1。面试考官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人数占比不低于50%,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人数占比不高于50%。公告、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聘用及入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聘用报告及招聘工作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核后商市委人才办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发聘用通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市人社局聘用通知,为招聘人才办理调动、聘用等手续。

第四条  专项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报《鄂州市专项招聘人才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经济区)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编办审核用编计划。

2.方案审定。经市委编办核准用编后,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3.组织招聘。原则上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其中:紧缺急需专业面试入围比例可放宽到1:2;研究生报考比例不超过1:8的直接入围面试,超过1:8的加试笔试;特别稀缺专业仅有一人报考的,报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核准后,可直接经面试考察后确定为拟聘人选。笔试成绩仅作为入围面试资格条件。考生入围面试后,统一评分标准,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岗位,经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同意后,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面试。公告、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聘用及入职。市人社局将专项招聘结果商市委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发聘用通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市人社局聘用通知,为招聘人才办理调动、聘用等手续。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新聘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首次就业的试用期一年,非首次就业的试用期三个月。新聘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按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一级设岗;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按管理职员七级、八级、九级聘用。

第六条  新聘高水平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并在五年内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或通过特设岗位,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在完成任务后予以核消。

第七条  在市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60个事业编制(各区、开发区、经济区参照设置)设立“人才编制池”,用于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统筹安排、特需特办,人动编随、人走编收”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周转使用。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八条 新聘高水平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薪酬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用人单位可对实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的薪酬在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单列。

对能独立带领学科或事业发展、特别优秀的人才,年度薪酬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符合高层次人才“梧桐计划”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落实政策待遇。

第九条 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1600元/月的标准,连续3年发放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补贴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新聘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其中,高水平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的子女,可协调安排市内优质中小学、幼儿园,配偶可按对口对等原则随调。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支持专业人才做专业事、走专业路、出专业成果。打破论资排辈、条条框框,对实绩突出、潜心钻研的,每年在职称申报、等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每年对试用期满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调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平台,加快对引进人才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在行政机关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对在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完成一个聘期(3年,含试用期)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引才计划进行研究,审核引进人才数量、岗位和资格条件,审核高水平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类别,审核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入选条件,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才池”招聘工作等。市委编办负责审核事业单位“人才池”用编计划,创新编制管理机制,建立“人才编制池”,预留和保证招聘人才编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人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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