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 实施办法

05-18 16:52  

鄂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市决定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桐计划”聚焦“157”产业集群,依托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创业平台,集聚一批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战略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和市级高端人才,提高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实现更多从“0”到“1”、从“1”到“100”的突破。

第三条  “梧桐计划”的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市科技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组织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梧桐计划”按照科学精准、开放引才的原则,重点引进以下四个层次类别的人才(团队),具体见《鄂州市“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书》。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团队)。瞄准诺奖级获得者,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奖项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各国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等,重点引进一批国际国内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卓越的创新研究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对我市重大科创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有巨大引领作用的顶尖人才(团队)。

(二)国家级战略人才(团队)。瞄准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奖项二等奖获得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医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等,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具有先进发展理念,对我市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有重大引领作用的战略人才(团队)。

(三)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瞄准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教授,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技术研发骨干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管理资产超过14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等,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为丰富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较快带动技术革新、企业发展、产业转型的行业领军人才(团队)。

(四)市级高端人才(团队)。瞄准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管理资产超过8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等,引进一批能解决实际问题、承担鄂州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端人才(团队)。

第五条 “梧桐计划”创业人才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30%;创新人才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或合作合同,入选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  “梧桐计划”人才采取以下方式引进和申报:

(一)邀约制。瞄准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采取定向邀约方式,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开展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工作的商谈。

(二)揭榜制。企事业单位或创新创业平台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实际,面向社会发榜。人才揭榜后,启动资格审查、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后续环节。

(三)举荐制。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主管部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等,根据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和指南,进行推荐申报,后续开展资格审查、答辩评审、实地考察、投资洽谈、审定公示等工作。

(四)猎聘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我市猎才、引才,推行“政府下单+社会合作”模式,鼓励第三方机构、知名人士等积极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精准猎聘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等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梧桐计划”人才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据《鄂州市“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书》定位人才层次类别,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类别、项目的研究水平、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团队支撑条件等指标,对人才项目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90(含)-100、85(含)-90、80(含)-85、75(含)-80分四个区间,将人才项目划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低于75分的不纳入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意见作为候选依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引进和支持建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八条 人才项目根据审核结果,给予以下相应扶持:

I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20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1亿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0—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

II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12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5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500—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60万元资金资助。

III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8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3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200—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40万元资金资助。

IV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4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1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

通过“邀约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以上政策限制,在资金资助、配套股权投资、办公场所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有关政策扶持

第九条 人才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在我市进行成果转化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按照国家拨付经费的10%给予补贴;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滚动投资、上不封顶。

第十条  人才项目在实施阶段达到升类标准的,经项目单位提出升类申请且审核通过后,按新的层次享受项目支持政策。对通过我市申报,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100至200万元、50至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人才创办的企业,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实际产生贡献鄂州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后两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鄂州财政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人才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5% 至10%的价格扣除或加分。

第十三条  对人才创办企业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级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0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最高可连续补贴3年。

第十四条  人才在鄂州创办的企业在“四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对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另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新三板”、“四板”挂牌奖励和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新三板”、“四板”挂牌奖励和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市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且守法经营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为我市猎聘到高层次人才且人才在我市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层次类别,按每个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

第十六条 根据湖北省《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社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协助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在鄂州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高端人才公寓,在鄂州工作2年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根据人才层次类别分别按房价的50%、40%、30%、20%进行补贴,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60元、30万元。

第十八条  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子女入学可协调安排市内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休假,参照全市重点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支持人才加强对外交流,优先为 “梧桐计划”人才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一年期多次往返签证、居留证等。

第二十条 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人才发展需求、成长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分3个阶段验收、下拨:

第一阶段:项目经认定实施后,即可申领20%的政府拟扶持资金。

第二阶段:项目正常运行(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且自身投入该项目资金(含股东现金、专利、专有技术等出资)达到政府拟扶持资金(含政府股权、债权、项目扶持资金等)总额40%的,可以继续申领40%的政府拟扶持资金。

第三阶段:第二笔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两年内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40%的扶持资金;未达到中期评估条件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停止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拨付给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拨付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扶持资金、奖励、补贴等均为税前资金,不纳入税收减免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入选“梧桐计划”项目后,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人才在协议期内离职、创办的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实施申报项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协议追回已下拨资金,取消“梧桐计划”人才称号及所享受的人才待遇,并提交有关部门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开发区、经济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人才补贴、项目资助、招才费用、引才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资金来源按税收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人才所在企业属于市级税收级次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区级税收级次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补助各区。

资金实行属地拨付管理。由各区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申报程序统一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

鄂州市“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有关专业(行业)认可标准,制定“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如下: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6.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

7.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8.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9.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和人才。

二、国家级战略人才。主要包括:

1.教育部重点人才工程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工程暨“四个一批”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中科院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农业部“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2.全国模范教师;国医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

4.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管理资产超过 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8.其他相当层级的专家和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

2.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

3.全国优秀教师;重点高校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级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

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研发骨干、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管理资产超过14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

7.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和人才。

四、市级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者。

2.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3.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术能手获得者。

4.近五年,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5.管理资产超过8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高级技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7.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8.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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