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优化消防营商环境服务措施(八)| “包容审慎”执法

08-03 17:23  

第八条 

“包容审慎”执法

一、主要内容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场所不符合规定,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上提一级审批;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火灾隐患的,不采取强制措施。

二、工作流程图

三、相关依据

0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条款7月15日以后施行)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0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04湖北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消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对首次发现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当场整改的,或单位自行发现且已采取措施正在整改中的,并按《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适用警告处罚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四、适用情形

五、注意事项

一不予行政处罚

1、依法对个人罚款可能超过2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可能超过1万元以上的,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前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2、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3、不予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

(3)受案登记表;

(4)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5)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6)接受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等及审批、处理材料;

(7)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审批;

(9)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0)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议案记录;

(11)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政府批复;

(12)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笔录和照片等;

(13)送达回证;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二不予临时查封

1、临时查封的调查取证要求与行政处罚的要求一致。经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隐患,作出不予临时查封的决定。

2、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不予临时查封的,应当有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隐患的相关证据材料。

3、不予临时查封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临时查封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不予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审批表;

(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隐患现场照片、当事人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的证据材料;

(四)集体讨论;

(五)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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