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退捕政策解读

07-03 19:38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滔滔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仅特有鱼类就达183种。但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在越来越严峻的形式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竭泽而渔,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2018年长江淡水豚科考结果显示,如今长江中仅存的哺乳动物江豚,种群数量仅为1012头(2006年调查数据为1800头)。

我们常见的“四大家鱼”,属人工养殖鱼类,在经过数代繁衍后,已出现遗传多样性退化,需要补充优质的野生亲鱼改善种群,长江正是鱼类的天然种质资源库。

“四大家鱼”繁殖成长通常需要4年。禁渔期设置10年,才可以让它们繁衍两三代,数量得以恢复,个体也能越变越大。鱼类种群繁衍壮大,才能长出优质的好鱼。实施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说过:

“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

“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主要包括哪些水域?

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指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7条河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指鄱阳湖、洞庭湖2个湖)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4种类型,涉及14个省、市。

我市全面禁捕的重点流域、重点水域包括长江干流鄂州段和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梁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保护区。

问: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鄂州市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18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自2020年7月10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问:休闲垂钓应如何规范进行?

答:严格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问:休闲垂钓渔获物可以买卖交易吗?

答:不可以。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不得外售,仅限于自家食用。

问:是否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问:餐饮服务行业是否应对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负主体责任、法律责任?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应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问:长江流域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有哪些?

答:长江流域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有:白鳍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胭脂鱼、松江鲈鱼、江豚、大鲵、细痣疣螈、川陕哲罗鲑等。

问:长江流域除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外的渔业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一)鱼类:鲥鱼、鳗鱼、鲤鱼、青鱼、草鱼、鳙鱼、鲫鱼、团头鲂、三角鲂、鳊鱼、鱼危鱼、鲻鱼、梭鱼、凤鲚、刀鲚、河豚、黄颡鱼、黄鳝、银鱼、铜鱼、鳡 鱼、鳤 鱼、鱼宗鱼、中华倒刺 鲃鱼、裂腹鱼、白甲鱼、鳜鱼、岩原鲤、南方大口鲶、长薄鳅、鲌 鱼等。(二)虾蟹类:中华绒螯蟹、秀丽白虾(白虾)、日本沼虾(青虾)。(三)贝类:三角帆蚌、褶纹冠蚌、丽蚌。(四)其他:乌龟、鳖。

问:禁用的渔具有哪些?

答:禁用的渔具(限江河天然水域)包括拦河罾(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抬网、滚钩、底拖网、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等。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俗名桩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收箕状敷网(俗名罾网、板胃)、岸敷撑架敷网(俗名拾网)、拦裁插网陷阱(俗名矮围、泥围、围子)、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俗名迷魂阵、密阵、稀阵、软簖)、导陷箔筌陷阱(俗名迷魂阵、密阵、稀阵、软簖)、拖曳齿耙耙刺(俗名机动船拖齿耙)、定置延绳滚钩耙刺(俗名滚钩)等14种渔具。

问: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应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应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罪量要素“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答: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3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答:(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问:妨碍公务罪的概念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对在非禁捕水域、禁渔期进行电鱼,捕捞数量较少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进行处罚?

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役,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特许捕捉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办理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开展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编辑:熊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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