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这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一审判决结果......

09-14 18:45   云上鄂州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7起,造成2人重伤、8人轻伤等严重后果;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0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严重后果;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起,非法买卖手枪子弹,造成3人轻伤,3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这3组数字,分别勾勒出廖海滨、熊才祥、乔曙光3个“黑老大”的累累罪行,揭开他们的犯罪真相。

9月11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通报了这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一审判决结果——

廖海滨:

19岁开始“混社会”,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在荆门称霸一方

廖海滨,1972年6月出生,1991年开始“混社会”,通过经营油罐车等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并伙同他人实施“红番部落”聚众斗殴等犯罪,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廖海滨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内部分工明确,廖海滨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其他人员接受领导和管理。

为维护自身利益、排挤打击对手、确立非法地位,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打架要敢打敢冲、要打赢”“小弟要尊重老大,要听老大的话,老大安排的事情小弟要做好”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通过有组织地在荆门城区等地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串通竞拍、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敛财行为,该组织获得巨额资产,部分用于购买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57起,称霸一方,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寻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庇护等,在荆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廖海滨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依法对廖海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该组织29人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熊才祥:

在鄂州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宣扬“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

1998年至2004年,熊才祥为承揽建筑工程,纠集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此后,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骆永刚、廖广灯等人通过“2006年9月砍伤周某某等人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确立了强势地位。

2010年,熊才祥与郑槐彬勾结,介入鄂州市建筑工程市场。2011年后,熊才祥指使王友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宣扬“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得供出老大”“上班记考勤,擅自离岗要受罚”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通过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金和物品、提供赔偿经费等。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严重破坏了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熊才祥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对熊才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朱健、郑小燕、郑槐彬、骆永刚等人决定执行一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对郑槐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乔曙光:

人称“乔老大”,不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形成非法控制

乔曙光,200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大冶、黄石等地。

2008年下半年起,乔曙光召集江勇军、吴军、彭敏捷等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在黄石地区多处宾馆、赌场内“放码”,聚敛钱财,并通过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和提高“地位”,树立了在黄石地区的非法权威。

该组织成员称乔曙光为“老大”“乔老大”或“哥”,宣扬“谁出事谁承担,不能连累老大”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手下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乔曙光先后将黄石市赛玛特广场附近、黄石市中窑住宅小区的出租房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并通过奖励、重用为组织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权威。

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敛财行为,不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2009年2月以来,乔曙光共作案15起,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对乔曙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禁止乔曙光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对江勇军、乔景中、李振强、刘剑飞、江文柱等人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禁止部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张进 邓伟   责任编辑徐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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