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电梯劝阻老人抽烟,被一审判决赔偿1.5万元的被告杨某近日迎来了改判。1月2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起因在公共场合劝阻吸烟引发的官司一度引发不少网友讨论,当地电视台甚至围绕“劝阻吸烟结果老人猝死,您还会劝阻吸烟吗”进行调查。改判之后,业界对判决结果如何评价?网友是否重拾在公共场合劝阻抽烟的勇气?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郑州中院相关法官、法律学者和网友。
一审败诉:被告被判赔偿引发争议
河南郑州一位医生杨某在电梯里劝阻老人段某某吸烟,随后段某某突发心脏病离世,杨某被段某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40万余元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出,引发广泛争议。网友@碎厘说,“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势”,让劝阻吸烟的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让社会寒心”。
@锦州见习律师-小奇哥认为:“侵权责任法讲究的是有过错,而不是存在损害结果。劝阻吸烟并不具有过错也不是危害行为,同时善意的被告也无法预知会有意外发生,应该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报道的案情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审被告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2011年卫生部出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不少网友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彼此都有义务在公共场合劝阻抽烟者。
“吸烟有害健康,可能引发多种疾病,比如肺癌,建议大家不要吸烟,也不要在公众场合吸烟。”微博知名医疗博主@皮肤科医生林小清说,他在医院看到其他人吸烟也会予以劝说。
改判无责:网友表示重拾劝阻勇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案主审法官姚振勇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郑州中院表示,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杨某被改判无责,网友纷纷点赞,认为“正能量应该被鼓励,重拾劝阻吸烟的勇气”。网友@北川光明说:“支持劝阻者的无罪判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常识,也是公民的义务。这个判决很重要,对于正确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段某某的去世是杨某造成的,杨某劝阻吸烟和段某某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也就不存在判断双方过错,并根据公平责任要求杨某赔偿。
“一审、二审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北京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维强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专家点赞:依法守护社会正能量众望所归
郑州中院表示,每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王成说,二审改判符合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观念,公平就是“各得其所”——做得不好要承担后果,没有做错不必承担后果。
宋维强表示,被告杨某在电梯间劝阻他人吸烟也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以“息事宁人”的态度通过判处补偿金的方式变相予以惩罚,郑州中院的改判可谓维护了社会公德。
王成认为,这是一个“温暖的改判”,与之前一些“息事宁人”的判决形成了对照;另一方面,改判维持了正常秩序,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案件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我认为这是大家支持二审判决的核心原因。虽然我国并非判例制,但改判后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可能会对法官以后处理类似案件产生正面影响。”王成说。
“根据相关报道得知,被告杨某出于人道主义通过律师向原告捐助了1万元。不管怎么说,改判呵护了大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勇气,也让公众对今后类似行为有所预期。”王成说。
(责任编辑 陈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