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日举行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慈善法实施各项工作进展,并答记者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表示,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 “线上平台”进行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个人负责。
安宁表示,为落实《慈善法》的改革创新举措,政策法规司和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其他司局紧密配合,已经完成了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慈善法》对存量社会组织,规定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授权,我们制定并公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办法》主要是强化了对慈善宗旨和慈善行为的检验,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请材料、证书换发、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增量慈善组织,《慈善法》通过将法人资格获得与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一,简化了准入手续。
二是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制度。《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作了开放式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公开、公平地争取社会支持,为构建良性竞争的发展格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慈善法》又对公开募捐活动以及相关的财产管理作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为了落实这些制度安排,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我们制定并公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回应社会关切为原则,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同条件、程序,明确了一般性公开募捐、异地募捐、突发事件募捐的备案方式,规范了网络募捐、合作募捐、急难救助募捐。
三是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特别是网络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主要途径,《慈善法》也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8月30日,民政部会同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媒体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上面所说的这些“线上平台”进行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个人负责。
此外,安宁介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并授权民政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其他慈善组织的相关标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有关规定,是对慈善组织履行慈善宗旨进行行为检验的重要依据。经过深入的调查并委托专家进行专门的量化分析,我们和财政、税务有关司局共同研究,起草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最近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这个标准正在作最后的修改,接下来将会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
安宁表示,我们希望慈善组织入门开始就能够自觉的推行诚信和自律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编辑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