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08-30 08:58  

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今年,鄂州市修订出台《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鄂州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和费用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了完善,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新办法具体有以下特点。

重新界定了医疗救助对象。一是把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给予重点保障。二是落实社会救助兜底扶贫政策,新增加精准扶贫对象为医疗救助对象。2016—2020年间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如果不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可以参照低收入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三是将其他需要救助对象明确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主要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融入了医疗兜底保障内容。在原规定一般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新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我市医疗兜底保障的规定融入其中,取消原二次医疗救助的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7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经各项保险赔付、救助后的部分,由市、区(开发区、街道)财政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予以兜底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我市特困群众兜底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一是明确了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为合规医疗费用。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依托市医保部门核定的住院合规费用进行医疗救助,不合规费用不予救助。二是明确了跨年度申请救助的时限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申请医后救助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结算时间计入其当年救助金额。三是明确了救助对象的确认时限。在入院时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但在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为救助对象,或者在入院时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但在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为非救助对象的,其当次住院治疗费用中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重新规定了一般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不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增调了部分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增加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调整了重特大疾病门诊定额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3种重特大疾病,且办理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门诊定额医疗救助。由市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和补助金额,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社会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直接拨付至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编辑 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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