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取缔长江外滩杜沟至得胜段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湖北省有关治理长江干线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取缔长江外滩杜沟至得胜段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缔鄂州市长江外滩杜沟至得胜段(堤防桩号:106+500—109+300)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
二、砂站、码头业主应在2017年8月26日前自行拆除各类设施。
三、凡拒不配合本次清理整治行动的砂站、码头业主,将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各砂站、码头业主承担。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管理秩序,确保长江行洪安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长江沿线建设砂站、从事码头经营等活动。
五、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7年8月19日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