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长江外滩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  依法取缔!

08-20 20:23   云上鄂州  

关于依法取缔长江外滩杜沟至得胜段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湖北省有关治理长江干线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取缔长江外滩杜沟至得胜段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缔鄂州市长江外滩杜沟至得胜段(堤防桩号:106+500—109+300)阻碍行洪的砂站、码头。 

二、砂站、码头业主应在2017年8月26日前自行拆除各类设施。 

三、凡拒不配合本次清理整治行动的砂站、码头业主,将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各砂站、码头业主承担。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管理秩序,确保长江行洪安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长江沿线建设砂站、从事码头经营等活动。 

五、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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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责任编辑王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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