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17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04-20 09:15   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做好2017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7〕3号)精神,规范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我市城区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科学划定招生片区,严格按照学校招生片区组织学生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严禁学校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重点班、实验班。

(二)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其正常受教育权利;对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少年实行收费减免资助,确保适龄少年儿童不因贫困或残疾而失学。

(三)坚持依法入学原则。小学招收新生不得招收实际年龄未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实际年龄未满6周岁,原则上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四)坚持从严控制班额原则。严格控制中小学班额,班平人数参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坚持阳光招生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主动公开招生规模、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和录取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在城区行政区划内实际居住,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招生片区。市教育局根据市区小学布局及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学校招生规模,合理划分各学校招生片区(见附件)。

3、招生批次

2017年,我市义城区小学招生实施分批错时招生办法。

第一批: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在城区范围内,且监护人家庭房屋的产权在学校学区范围内。

第二批: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不在城区范围内,且监护人家庭房屋的产权在学校学区范围内。

(第一批、第二批学生需提供:1、家庭户口簿;2、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其他合法固定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拆迁户需提供正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4、房屋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不动产证(房产证)未记载用途的,土地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的房产依据。)

第三批:学生及其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必须提供:1、由房产局出具的学生及监护人在我市城区内无固定住房证明;2、提供租房合同;3、辖区街道出具的暂住证明。)

4、招生程序和方式

(一)各小学先招收所属的学区范围内第一批、第二批适龄儿童。

(二)招收第一、二批学生后有剩余学位,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学生。如果需要服务的第三批学生数量未超过剩余学位,则全部接收;如果第三批学生数量超过剩余学位,则由各小学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或参照电脑派位方式招收第三批学生。

(三)对于参加随机派位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5、登记注册。5月1日前,各小学在本校学区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布小学新生招生学区范围及入学条件。7月5日至10日为城区小学新生统一分批登记时间。适龄儿童家长携带其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范围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6、审核认定。7月11日—16日,市教育局由基教、督导、监察等相关科室组织专班对各学校登记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7、招生录取。7月17日-28日,市教育局根据信息资料审核结果,将每名新生分配到服务片区小学。7月31日由各小学根据分配结果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

8、报名入学。8月28—30日,新生持《小学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对象。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招生片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初中学校招生范围。(见附件)

3、招生批次

2017年,我市城区中学招生实施分批错时招生办法。

第一批: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在城区范围内,且监护人家庭房屋的产权在学校学区范围内。

第二批: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不在城区范围内,且监护人家庭房屋的产权在学校学区范围内。

(第一批、第二批学生需提供:1、家庭户口簿;2、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其他合法固定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拆迁户需提供正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4、房屋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不动产证(房产证)未记载用途的,土地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的房产依据。)

第三批:学生及其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必须提供1、由房产局出具的学生及监护人在我市城区内无固定住房证明;2、提供租房合同;3、辖区街道出具的暂住证明。)

4、程序和方式

(一)各中学先招收所属的学区范围内第一批、第二批城区小学毕业生。

(二)招收第一、二批学生后有剩余学位,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学生。若需要服务的第三批学生数量未超过剩余学位,则全部接收;如果第三批学生数量超过剩余学位,则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或参照电脑派位方式招收第三批学生。

(三)对于参加随机派位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5、审核认定。5月18日—28日,市教育局由基教、督导、监察等相关科室组织专班对城区各小学毕业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6、招生录取。6月13日—17日,根据信息资料审核结果,将每名学生分配到服务片区初中学校。6月18日—24日,各小学张榜公示毕业生划片结果。

7、报名入学。8月26日—30日,新生持《鄂州市城区初中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自愿报名、计划到校、自主招生、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其他群体入学

1、随迁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城区小学就读的,须凭学生监护人户口薄、房产证(或租房相关资料)、务工单位证明,于7月5日至10日到各小学登记;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城区中学就读的,于7月17-28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按照各学校学位空余情况,依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2、残疾儿童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到普通初中、小学随班就读,在同等条件下市教育局将优先予以安排;中度及以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到鄂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和鄂州市少儿培智中心登记入学。

3、军人子女入学。为贯彻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保障军人子女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军人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集中、优先安排的原则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丁永辉为组长,纪检组长陈焱华、副局长李永清为副组长,基教、计财、教师、人事、督导、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校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好本校招生工作。

(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重点做好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特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积极宣传我市近年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效,加强对学生家长的正确引导,充分认识因择校造成“大班额”等问题,控制盲目择校行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康发展。

(三)统一招生,严控择校。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将公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安排、录取结果等信息,统一打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通知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确定注册的名单组织报名。各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操作,严禁跨片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办班招生,同时严格控制划片招生后学生转学行为,所在学段无空余学位的学校,原则上不得接纳学生转入。市教育局将按核定人数注册学籍,城区初中省级示范高中分配生指标将按当年市教育局下达各初中招生计划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在实际毕业学校就读未满两年以上,不得享受省级示范高中(鄂州高中)分配生资格。

(四)严明纪律,确保公正。各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规定,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严禁突破招生计划或者私自减少班数扩大班额。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坚持均衡编班,坚决禁止各种名目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分班前,学校按班级数确定班主任及均衡搭配好各学科课任教师;在家长代表监督下,以电脑随机抽取学生的方式进行均衡搭配,将每位学生编排进入班级并确定班级序号,然后,由各班班主任抽取班级序号;抽签结果必须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名确认,名单一经确认随即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任何人不得变更。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相关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新学期开学后市教育局将组织专班,逐校逐班清查人数,凡有超计划招生和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局党组对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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