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
1 |
编办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 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
⒉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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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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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证书补领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 ||||
2 | 编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