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严厉打击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信用监管新格局,全力推进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公布十起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
鄂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2年12月,当事人在我市疫情严峻时刻,对急需医疗器械进行哄抬价格,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口罩商品价格,销售价格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特殊时期实施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置,不仅打击惩戒了特殊时期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也对其他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效应,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二)
黄石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鄂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当事人位于鄂州市花湖镇某工业园仓库内存放的消防器材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存放的“直流水枪”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是市场监管领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一起典型案例。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列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促使经营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汪某参与传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3年4月,鄂州市开展集中整治传销“斩草除根”行动期间,查处到当事人不仅参与传销,还擅自叫开锁公司工作人员打开全市集中整治传销“斩草除根”行动中查封的涉嫌传销窝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传销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国家安全,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毒瘤。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严打态势,积极发挥打传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做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有力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传销活动)违法行为。
案例(四)
鄂州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向会员提供瑜伽健身教学服务,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几千至上万金额不等的费用,办理了套餐期限为2年、3年期以及含不同教学内容的瑜伽会员卡,中途以新冠疫情为由,闭店停业,又以即将恢复营业为由,拖延退费,最后直接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卡消费维权、经营者“赖账不退”“卷款跑路”等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列严”管理,进一步督促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五)
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米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3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将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进行加工、分装并销售,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被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警告、没收违法产品以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罚款和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的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仅对经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实行从业限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何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厂区内2台KDYM系列耐磨阀的铭牌系当事人何某为了顺利验收,将由其他厂家生产的阀门铭牌进行拆除,私自贴牌进行销售,属于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今年以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各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通过列严实现失信联合惩戒,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在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七)
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投诉举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工地存放的“三棵树”涂料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梁子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梁子湖区市场监管局发起催告书并申请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止日前,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申请行政诉讼,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梁子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经营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并通过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震慑,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案例(八)
临空经济区某个体户销售明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的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2023年8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依法对某经营户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检查,发现其卖场销售家用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鉴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涉案问题燃气灶具来源和去向,且在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其宣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案件启示
家用燃气器具及配件的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冒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树立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案例(九)
鲁某、田某等8人制售假蜂蜜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8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鲁某等人在鄂城区大北门街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办理相关许可,现场制作蜂蜜并对外销售。经检测制作的蜂蜜均为不合格产品,且数量巨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该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将其立案处理。鄂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鲁某、田某等8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件启示
本案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大计,将当事人列严既惩戒了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又保护了众多消费者的“舌尖上的安全”。同时,通过本案的成功实践,有效形成了“市监移送、公安侦查、检察公诉、法院审判、市监列严”的食品安全监管行刑衔接的局面。
案例(十)
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鄂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经查,张某等人共出售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共计696瓶,获款338021元,另有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654瓶,被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扣押。鄂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张某等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是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与区法院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行政与司法共治”协作的一起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主体“列严”惩戒,是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信用监管、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重要举措。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