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示范合同开始使用

09-26 16:17  

为规范我市住房存量房买卖、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鄂州市存量房出售经济服务合同》《鄂州市存量房购买经济服务合同》《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机构版)》《鄂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交易版)》《鄂州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鄂州市住房租赁合同》6个示范合同,以上示范合同文本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使用,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

在本市办理存量房买卖、租赁、纳税、不动产登记、存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等业务时,交易当事人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示范合同的推广使用,将进一步明晰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纠纷,有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全媒体记者: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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