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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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按照优化缴存业务办理流程、兼顾社会公平公正、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拟对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规定,将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订为5%,将申请缓缴和降比的审批权限由公积金管委会下放到公积金中心,以简化审批手续。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办法》增加了“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的定义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新《办法》还有这些规定。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可责令限期办理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20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