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驰名商标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5-08 11:03  

近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制售假冒茅台酒案,严厉打击制售假酒行为,依法维护驰名商标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引导侦查,捣毁制假窝点

2022年6月初,公安机关收到打假人的线索举报。根据线索,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以下简称临空分局)随即展开初查,发现辖区内燕矶镇某物流网点收到大量印有“茅台”牌、“国窖1973”牌白酒标识字样的纸箱,公安机关按图索骥,锁定主要涉案人员。同月16日,临空分局对颜某某、杨某某等18人以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在湖北省武汉市某物流园仓库里发现制假窝点,扣押298件假冒白酒。

6月18日,临空分局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院)商请提前介入侦查。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鄂城区院检察长亲自挂帅提前介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就案件定性、证据固定、假酒鉴定等方面清单式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下一步侦查活动。

7月17日,临空分局将颜某某等18人移送鄂城区院审查逮捕。颜某某、杨某某作为假冒名酒的销售方,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们交代了自己的售假历程:2021年1月起,两人合伙在武汉市某物流园一仓库生产、销售假冒茅台酒,颜某某负责请人制酒,杨某某负责购买商标、原材料等,在购买低价白酒后,雇佣李某某、徐某某进行灌装,联系其他人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通过武汉市青山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鄂城区的物流公司直营部对外销售。

听到以上交代,检察官敏锐地感觉到案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向颜某某等人售卖商标以及为其投放广告的人员可能构成犯罪,受雇佣的制酒李某某、徐某某熟悉制作假冒白酒的流程,且技术娴熟,不排除他们还在其它地方实施过同样的行为。经过分析研判,鄂城区院于7月26日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黄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9人开展立案监督。果然,根据重点审讯获得的线索和信息,公安机关迅速捣毁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安陆市3个制假窝点,查获假酒共计1300余件,并抓获制造、销售、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为假酒投放广告的人员共计42人。

察微析疑,维护驰名商标合法权益

由于该假冒茅台制售链条环节众多,涉案人员分散各地,买卖交易大多都是通过邮寄,给办案和审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过程中,检察官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快递凭证,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以牢固的证据链还原案件真相,确保案件质量。

随着侦查深入,检察官发现,这些制造的假酒一般都是通过物流点、货源网站等渠道发布广告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再进行销售。针对该案颜某某等人利用乡镇快递物流点管理漏洞,多次通过快递和物流购买茅台酒包装盒、瓶盖等,灌装后使用他人身份证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外地售卖假冒飞天茅台酒等问题,鄂城区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将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了案件准确定性,鄂城区院多次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和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就假冒白酒的成分鉴定、商标标识个数等问题进行反复沟通。经鉴定,涉案白酒乙醇含量达标,质量合格,属于可食用白酒范围,不属于伪劣产品,不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该产品假冒了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茅台酒公司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商标,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利益,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鄂城区院及时改变案件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告知茅台酒公司权利义务,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追回损失近100万元。

精准打击,31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公开听证

12月8日,公安机关将颜某某、杨某某等3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移送鄂城区院审查起诉,其余人员的犯罪事实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经审查,鄂城区院根据人员作用大小、犯罪数额、获利情况等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对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对受物流点雇佣运输假酒的何某甲、杨某某和提供广告帮助的黄某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3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量刑建议,其中组织、策划、出资制作假酒的杨某某、颜某某等人,组织销售假酒并且获利较大的何某乙以及拒不认罪认罚的李某某等人依法从严打击,分别提出三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受雇佣制作假酒的张某某、辜某某等人从轻处理,分别提出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12月30日,鄂城区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等待颜某某等人将是法律公正的判决。

通讯员:董洁琼 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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