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
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
关于实施期限
关于费率比例
(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关于经办服务
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经办信息系统,实行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全省延续实施降费率政策,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通过减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关于基金安全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