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猎野猪? 鄂州将其“捕”进法网

03-18 11:00  

“我们真没想到在山上私设电网捕猎野猪代价这么大,不仅有极大危险性,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告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后怕不已,万分后悔地说道:“以后我再也不会使用这么危险的方法进行捕猎了,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捕猎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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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私设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某、张某、吴某相邀来到鄂州市某村山上,将铁丝用木桩固定在山中,后用携带的电瓶、高压箱、变压器给私拉的铁丝线接通高压电,架设电网捕猎野猪牟利。随后三人驾车离开等待猎物自行触电,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在有人行走的公共区域私设电网捕猎,通电铁丝电压极高,存在极大危险,路人一旦触碰,将会对其生命造成威胁。被告人明知在山上架设电网对行走的村民的生命可能构成危险,但未采取有效的制止、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三名被告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至2023年是禁猎期,未经审批不得在湖北省内从事任何捕猎鸟类活动,使用猎夹和电网狩猎对动物危害很大,是明文禁用的狩猎工具。广大群众切不可心存侥幸偷猎捕猎,更不可私设电网,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护[2018]170号)》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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