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进万家 | 遛狗不栓绳?出事你负责

09-14 11:06  

2021年7月2日,安徽邹某遛狗未牵绳,吓到了邻居的孩子,孩子家长当即与邹某交涉,要求她给狗牵上绳。邹某非但不听,与家长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视频在网上曝光后引发轩然大波。近年来,宠物的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作为”铲屎官“,如果你家萌宠伤到了人,责任该如何承担?

此期《民法进万家》聚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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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

家养的宠物、牲畜、家禽,

动物园中的动物,

实验用的动物等属于饲养动物;

对于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

即便饲养时间短暂,

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已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

1

被人饲养的动物,比如狗咬伤人,狗主人即饲养人或管理人(比如照看动物期间的照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流浪狗在小区咬伤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3

流浪狗在城市咬伤人,登记的原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有人长期给流浪狗投食,导致流浪狗在固定区域活动,投食者即为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4

如狗因第三人驱赶等原因咬伤人,第三人应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

未采取安全措施,一般是指未按规定栓绳、戴口罩、去固定场所等......在此情形下,即使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的发生后果也仅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对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

即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做好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即使是受害人故意挑逗的,

也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

《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

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了规范性作用,

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做到规范、文明饲养。

来源:鄂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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