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鄂州全面从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08-27 15:48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8月5日发布并施行。

《通告》明确规定,河道管理范围的禁采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禁采区内全年均为禁采期。

《通告》对我市长江干流河道的禁采期也作了详细规定。我市长江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它河道(含湖泊、水库)禁采期由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公告。禁采期内,除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禁止一切采砂活动。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禁止“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进入我市水域,一经发现,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舶,禁止处市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隐形砂船舶等形为。

《通告》指出,在我市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通告》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严格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保障,组织水利、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河道采砂及涉砂船舶监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通告》最后强调,因责任不明、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于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自2018年12月1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鄂州市在《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的批复》中,获批规划可采区2个,将有效缓解砂石供需矛盾,保证我市重点工程的砂石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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