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减少一般火灾,有力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从3月9日至3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为此次申报对象,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凡属申报对象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表(附件3)中内容认真对照填写完整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16日前报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方式见附件4)。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后,消防救援机构还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2020年已经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关停且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将对重点单位名录库予以调整。
特此通告。
附件:
1.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十小场所”界定标准
3.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消防救援机构联系方式
鄂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3月8日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下列范围的单位为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团体,公共服务机构: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各部门;
4、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的办事机关;
5、供水、供气、供暖等关系民生保障的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影、电视、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武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武汉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5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3、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油脂、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4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
7、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2、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
3、设有一级修车库或三级以上的汽车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4、3A级以上旅游景区;
5、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注:以上所称“以上”含本数。
“十小场所”界定范围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五)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厂、小型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十)金融、证券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场所;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一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二
消防救援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