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拟出台重磅新规!事关买房!

04-15 11:42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近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武汉“1+8城市圈”同城一体化建设的新形势,在《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为《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即将出台的新政策,与咱们每一个灵活就业的人息息相关。里面有哪些重点?赶紧来看看。

根据解释,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市外转入记录),且目前仍在灵活就业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按月全额缴存。个人缴存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协议约定,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额及时足额缴存到代扣代缴账户,由银行代扣缴存到公积金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灵活就业人员的合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基数原则上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同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贷款条件的,可按该办法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申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鄂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普通住房。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须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六)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七)《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市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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