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生态美丽乡村建设导向,规范生态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避免出现破坏乡村生态和风貌、偏离乡村主题的负面现象,结合全区中心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百日整治”及花园式生态美丽乡村建设两年行动部署,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鄂州华容发布生态美丽乡村建设“十不十宜”管理规范。
一、不准砍树、填占水域(包括池塘)
宜保护自然生态,保留乡村风貌。充分遵循农村自身发展规律,尽量保留山、水、林、田、路、房等乡村气息浓郁的原有自然生态环境,科学利用自然植被、坡地、湿地、湖汊等。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移栽胸径超过5cm的树木,或填占河道、小微水体的,需书面报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审批同意。
二、不准使用大理石、镜面石材、艳色材料及其他昂贵建材用作铺装或建筑物构件。
宜凸显乡情,选用当地易于获得的石、竹、木等建材,控制造价,选材用材应与农村风貌吻合。
三、不准使用原色不锈钢、PVC塑料等与农村风貌不符的材质用作栏杆或建筑构件。
宜材质协调,建筑材料的色彩、材质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四、不准建设大面积硬化场地和非生态型停车场,新建改建道路不得采用灰白色混泥土。乡村建设不得单纯向城市化看齐,随意破坏原有农村布局。
宜合理布局公共活动场地,根据村庄区域特点和实际人口情况,适当布置村落的活动场地空间,按照村民基本需求和主客共享原则规划建设,体现“小而精、小而美”。建设能够反映乡村文化历史、延续乡村文脉的特色景观。采用透水沥青、黑色混泥土等材料,公共场地推行嵌草(树)式、透水施工等生态化施工工艺。
五、不准种植胸径超过20厘米的大规格树木(个别重要节点除外)和不易养护的花草(整形灌木、盆景和需定期栽植的时令花卉、花海等)。
宜种植本土树种、乔木、果树和多年生花草、爬藤类绿化,形成地域特色,减轻养护成本。
六、不准新建高度超过1米的非功能性实体围墙,通透式围墙改造中实体墙部分不得超过60厘米,总高度不超过1.6米。
宜采用通透式围墙,统一风格,倡导矮墙、绿篱,使用乡土材料。
七、不准对河道(池塘)、山坡作非生态驳坎或硬化(如混凝土、块石灌彻等硬质不透水材料)。在河道(池塘)整治中,不得对河道进行改道、截弯取直、切滩等改变河流自然形态等行为;不得采取非生态化护岸,砌筑高挡墙护岸,对河底进行衬护硬化成为“三面光”河道。严格控制在河道、池塘内随意设置堰坝、栈桥、亲水平台。
宜自然护坡,生态通透,保留原有的河湾、急流、边滩、江心洲,尽可能维持原有流态,保持河流形态的多样性、与环境的协调性。应保留天然岸坡,采取低砌护岸,选用透水透气性较好的天然材料,综合考虑河道水环境改善、水土保持、水生植物生长、水生动物繁育和两栖动物栖息繁衍的条件要求。
八、不准未批先建,不准一切未经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
宜遵循规划,合法建设,强化基础环境整治,保护历史建筑。30年以上老旧建筑和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构筑)物,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后,可申请予以保留。
九、不准过度使用墙绘和乱写乱挂标语口号。不得过度使用墙绘,绘画缺乏文化主题、当地特色、颜色过于鲜艳、与周围风格大相径庭的墙绘,不得乱写标语口号;不得在一些重要节点及公共空间挂名不副实的牌子。
宜色彩协调,恰到好处。严格控制建筑外立面色彩和图案,描画要有主题、乡味和美感,色彩与周围风格相衬,使墙绘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十、不准进行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和过度人为造景。防止过度建设、铺张浪费,画蛇添足。不得建设无实用价值的项目,以及与周边环境、当地自然人文环境不符的人为景观;不得建设牌坊、石亭和无历史渊源的仿古廊桥等,严格控制凉亭、廊架。忌不“土”不“洋”,不得大量使用景石。
宜布局有道,实用实效,保留乡村肌理。坚持以基础环境整治为首要任务,以改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体量、用材和建设资金,避免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打造整洁、美观、舒适、健康、自然的美丽乡村。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