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 架起生态保护“高压线”

08-12 16:57  


8月11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以昌大堤为巡逻重点,警示教育沿岸渔民、钓友。在昌大堤胜利闸附近,多名钓友在江边垂钓,三大队负责人朱劲松连忙上前劝说:“现在是长江禁捕期,最好不要到江边钓鱼,如果要钓,也只能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否则就是非法捕鱼,要负法律责任的。”

“让民众充分参与,是实现‘十年禁捕’的有力保证。”为配合此次十年禁捕,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深入退捕渔民上门走访宣传,张贴长江禁捕通告3000份,发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2000份,长江禁捕宣传资料400余份,沿江重点水域设置禁捕宣传牌155个,悬挂横幅20余条,出动宣传车26台(次),将宣传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氛围。

“能够不捕鱼不电鱼,只是像我们偶尔娱乐性的钓一下,我们钓鱼的人肯定会遵守这些政策规定的。”钓友石先生表示。

在巡查中,朱劲松现场当起解说员,详细宣传相关法规政策。他告诉记者:“钓鱼分为生产性垂钓和娱乐性垂钓,生产线垂钓是明令禁止的,娱乐性垂钓在不违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是允许的,要注意的是钓起来的鱼是不能销售的,否则我们会按照非法捕捞进行立案查处。”

自7月25日,长江鄂州段171艘持证捕捞船只全部清理上岸,劝退350多名渔民,打响了我市今年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整市推进的“第一枪”。

国家要求,2021 年1月1日前,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我市决定在长江干流鄂州段(葛店镇熊湾村至杨叶镇花马湖电排站)实施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禁渔期自2020年7月10日0时起;并将梁子湖国家级武昌鱼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花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定为永久禁捕区,禁渔期自2018年1月1日0时起。

一个多月以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长江鄂州段开展执法巡查,对发现的可疑船只进行检查,对涉渔船只进行排查,对渔民、船民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全面宣传长江鄂州段全面禁捕精神,排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

“江上无渔船、岸边无渔网、市场无江鱼”是长江禁捕的工作目标,而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则是我市为长江干流架起的生态保护“高压线”。

“我们组建了16人的渔政执法队伍,专门从事长江禁捕工作。近一个多月以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以‘5+2、白+黑、雨+晴’的干劲和狠劲,全员出击、连续出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全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队长梁光顺说。

截至8月11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多人次,清理取缔迷魂阵12部、霸王罾20余部、拆除地笼网45条,收缴非法捕捞渔具4台(套),立案13起,行政处罚16人,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人。长江禁渔区非法捕捞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长江流域禁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蔡亚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