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30日宣布,驳回两名辱国候任议员就宣誓案司法复核提出的上诉,上诉庭维持原审法官的裁决,即二人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
法官当日颁下的书面判词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7日的释法,解释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判词还指出,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等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本地法律《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10月12日,上述两名候任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时,故意使用侮辱性语言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宣扬“港独”。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随即于10月18日就两人是否能够重新宣誓提请司法复核。
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于11月15日裁定特区政府一方胜诉,两名候任议员随后提出上诉。(记者王小旎、周雪婷 编辑熊蔚)